湖北律师可以做广告吗?广告形式有哪些?有具体成成文规定吗?

湖北律师当然可以做广告,广义上的广告,不仅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的律师广告,还应当包括名片、宣传册、信笺、招牌、声明、启示以及旨在进行业务宣传的其他材料等方面所包含的有关律师法律服务信息。

具体规定有: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二节 律师广告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2.《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第六章 执业宣传

第四十条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四十一条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件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合法社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宣传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律师在执业宣传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目的,不得诽谤或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承诺办案结果或者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不得以任何有可能被视为导致律师职业蒙受羞耻的方式进行律师服务宣传。

*********************************

综合而言,律师广告宣传限制主要有:

(一)禁止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的律师广告。包含下列信息的律师广告应当视为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

(1)使当事人对律师所能够取得的结果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的;

(2)明示或暗示律师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的。如暗示与法官有某种密切关系;

(3)关于法律服务质量的声明包含有为一般公众所不能合理判断的内容的,如“最好”、“极其优秀”、“经验丰富”等字样;

(4)省略部分必要事实,使其广告整体上具有误导性的;

(5)对律师本人、其同事、其律师事务所等的描述具有虚假内容的;

(6)就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方面同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无根据的比较的;

(7)宣传所谓“胜诉率”或“成功率”的。

(二)律师广告应具有得当性。律师广告使用的图片、语言、背景应当向公众传达律师服务的可信赖性,不得破坏律师的职业形象。

(三)关于律师业务范围的宣传要具有明确性。律师广告应当明确宣示律师有能力处理的业务范围,不得使用“办理各种法律事务”一类的模糊性语言。

(四)使用委托人的姓名应当征得事先同意。律师广告中使用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五)限制律师各种头衔的使用。律师只能在广告中使用律师协会认可的各种头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