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证据法 有有关三代以上亲属当事人作证的有效性问题 求解 谢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不管是不是亲属还是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而且有义务作证,法律仅仅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而没有其他限制,因此法院绝对不能以亲属关系为由拒绝采纳,只是当对方也有证人的时候,如果对方的证人与他没有利害关系,则他的证人的证明效力要高于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