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中学生,你会如何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中学生的角度谈谈《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今世界日新月异 ,中国也在紧跟世界的脚步,对祖国的花朵也日趋重视,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 年12 月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 年6 月1 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给他们快乐而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 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 个民族的明天,关系到“中国梦”能否实现。目前中国教育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培 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德,智,体,美,劳)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学会求知,让孩子学会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 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此同时未成年人也 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首先他们从心理 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 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 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 起,影响着每一个人,而且他们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 响更大。所以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 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 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 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 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 下面就是几个惨痛的案例:案例一(家庭方面缺乏监督):辽阳县法院唐马 法庭与巡回法庭组成合议庭对一起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 理,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案件诉讼。 李某九岁,父母离婚后随父亲一起生活,在去年7 月份的一天,在李某母亲 的要求下,其叔叔把他送到母亲处过暑假。一天在路边用电线抽蚂蚱玩耍时,把 从后面的路过的被害人10 岁的于某无意中抽伤,一只眼球破裂,造成永久性失 明,后经法医鉴定为7 级伤残,前期治疗花费四万多元,加上后期异眼手术及精 神赔偿等费用诉讼标的额达到10 余万元。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 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 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因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未成年的孩子, 其监护人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告诫: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其家长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就有可 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现在马上临近暑假,学生家长应该切实肩负起监护人的 职责,看护好未成年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留下终身痛苦。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李某的父母缺乏对孩 子安全文明的教育,李某同时也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从小父母离异,导致他未 能得到良好的照顾与引导。因此每个家长应该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开始从生活中 引导孩子,多花一些时间在孩子身上,尽量避免他们接触可能引起事故的东西, 同时循循善诱,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成长。 案例二(学校方面未能尽到老师的职责):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 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 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 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 年6 月19 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 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 年7 月13 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 年8 月20 日,再到某眼 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 属的误工费1800 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 元,***30450 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 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 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 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 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 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 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 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同被告;(4)学 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 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 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 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其实这样的事在我们身边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究其终极原因,都是学校缺 乏正确的教育方法,采取体罚学生的粗暴手法来让学生好好学习,虽然出发点很 好,但他们对《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没有 尽到。回想从小学走过来的一路,老师对我们的体罚还少吗?我们应当反思,当 今人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做事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有法律这回事,导致一件件惨 痛的事件持续发生。 前几天我的一个表弟(今年15 岁)初三还没有读完就辍学了,他说他现在 在工地上做事,于是我想到他还是未成年人,工地老板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能尽到社会保护。我的表弟笑着说现在的社会才不管 这个,只要能找到人做事,别人看不出来是未成年人就行了,要是上面的执法部 门来查,我们就弄一个假证明就可以应付了。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对 我说现在辍学了,不找个事做,在家闲着特别无聊,而且钱也没有用的,反正他 现在有好几个同学跟他一起在工地上做事,玩的特别开心。 在我的表弟所说的一些话中,很明显学校和家长没有按义务让未成年人完成 “九年义务教育”,任由未成年人肆意妄为,那些监护人应该知道他们都是一些 心智还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有些决定监护人应该细心教导并给与好的引 导,让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让他们在良好的环境下健康而快乐的成长。其次就 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工地老板不顾国家法律,违法招收未成年人做事,制造一些 假证明来掩盖事实真相,瞒天过海。我真心希望社会应该好好监督,给未成年人 一片蓝天,让他们在蓝天之下自由而健康的翱翔。 因此我们应该好好照顾那些未成年人,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 和为祖国的未来负责,以便“中国梦”的实现更加顺利,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