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主观:

对公司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不同于公司被解散或被撤销;对于股东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质上是在维系公司独立人格的同时,防止公司债权人交易风险的扩大,以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的关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体现了法律把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准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人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一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更是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原则。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