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顺序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执行标的变现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用、实际执行费用等)2、诉讼费、执行费3、应当先予执行的款项(1、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2、劳动报酬;3、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4、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5、建筑工程价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6、发生在设定抵押、质押等之前的税收7、抵押、质押等担保债权8、 一般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