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是什么
公害是环境法的防治对象之总称。原与“公利”对称,最早见于日本1896年4月8日颁布的《河川法》第4条中规定的水之公害与公利关系。20世纪40年代末引入环境法,用于泛指环境污染。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定义为: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以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状况。现各国立法均用并准此定义。但是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其内涵不断扩大,如妨碍日照、妨碍通风、光害、电磁辐射、放射性危害等在20世纪70~80年代逐步列为其因子。
发生“公害事件”原因
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前,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界的能力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只是局部的、小规模的、不明显的。产业革命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人类社会活动的规模程度不断扩大,向自然索取的能力和对自然环境干预的能力也越来越大,资源消耗和排放废弃物大量增加,加上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主观上不注意保护,致使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政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具体事件
从以下发生的世界著名公害事件中,可以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和发展略见一斑:这些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充分说明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极大的危害性。
令人担忧的是,全世界环境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