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易程序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简易程序旨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
(一)起诉的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然也可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头答辩。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普通程序规定法院接到诉状后要审查,在七日内立案,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后十日或者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然后人民法院才能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
(三)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可以采用电话通知、口头约定、托人代通知等方式传唤,并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开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审判组织形式简单。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应有书记员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