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服务设施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