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律规定多久能领

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其上为概念为“时效”。因此,在分析研究诉讼时效制度前有必要对时效做一些认知性介绍。“时效”通说是从法律制度角度下定义,但也有学者从法律事实角度给以定义。如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就认为“时效者,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通说认为,时效为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在这里,什么事实状态、经过多长时间、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都有法律直接规定;在时效进行前及进行中,当事人均不能以约定排斥其规范的使用效力。时效制度中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都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我国民法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权利将会丧失。第三、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第四、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是为了稳定民事关系。然而,尽有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中断和中止,在某些场合若不加限制,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出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所以,各国民事立法包括我国,在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作为一定情形下对时效期间的补充。也就是对某种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他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因此,除斥期间在民法学上又称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