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