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阅文霸王合同?
依法治国啊:
鉴于阅文公司、常书欣间的两份协议均于2019年1月24日到期,其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因此阅文公司第1、2、3项诉请已无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阅文公司的第4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常书欣停止公开发表不利于阅文公司形象、名誉的言论,删除常书欣微博账号“常书欣-余罪”中诋毁阅文公司形象、名誉的言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常书欣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删除涉案的三条微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常书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博账号“常书欣-余罪”中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12月24日及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3条涉案微博;二、常书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阅文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59,697元;三、驳回阅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转自: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3民终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