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早期探索

在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的40多年前,就已经有一位著名的法律史学家William S. Holdsworth开始关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他在1928年出版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 一书中对涉法文学在法律史研究中的意义进行了肯定。文学和法律都是对时代的反映,都会关注一些***同的话题比如复仇、犯罪等,因此在文学作品中汲取一些营养是可行的。对于所有的法律史学者而言,都承担着通过研究还原历史的任务,但这必须要有充分的素材。因此,研究法律史研究面临的第一个困难就是素材的选择。通过对那些具有官方性质的成文法、案例汇编的研究,人们可以对纯粹的法律史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法律史研究不能仅仅是对历史上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它关注的范围也应该包括那个时代的人们的生活,当时的社会背景等。单纯的官方性质的素材是无法为我们还原一个时代的法律景象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其他的素材。通过对这些素材的研究,首先可以起到弥补官方素材的不足的作用。Holdsworth充分肯定了这一点,他说“法律史学家应该阅读各类书籍,并且如果有幸在其中发现一些有助于研究的东西的话,他就应该对这些材料心存感激”。因此,涉法文学对于法律史研究的第一个意义就是弥补材料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