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二手房中介机构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应如何处罚?
在线提问: 目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几乎都是买方委托“中介机构”(代售二手房公司)全权办理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程中的所有手续,包括缴纳税费。买方向“中介机构”缴纳了2.1万元的手续费后,与“中介机构”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缴纳固定费用后,不承担任何风险。买方支付购房款35万元后(由于举报,经查实,房屋买卖成交价为35万元),“中介机构”却以房屋成交价15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查实后决定对买方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能否将“中介机构”视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称的“税务代理”,引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中介机构”作出处罚。如果不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岂不是对“中介机构”无法处罚。现实生活中可以说绝大多数都是“中介机构”代办,税务稽查部门不可能件件都去落实,即使查了后又无法对“中介机构”处罚,这样更易导致税款流失和滋生“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解答精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税务代理人是指税务师事务所。 代理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不属于上述情形,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罚,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