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难题的破解: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之争

近年来,一些重大案件中频频出现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间的冲突问题。指定辩护,是国家为了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定情况下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诉讼制度。委托辩护人,则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诉讼制度。

不论是指定辩护,还是委托辩护,最终目的都是为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既然目的是一致的,为什么还会出现冲突,引发争议呢?

一、一般情况下,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不会发生冲突

指定辩护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指定辩护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处于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的。这时,指定辩护并无争议。

同时,若当事人委托辩护后,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也可以依法终止法律援助。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不会产生冲突。

二、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委托辩护缺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同意

指定辩护,虽然为国家免费提供,但也需要经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辩护工作一旦开始,即产生相应的职责。委托辩护,如果经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并不会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

需要明确的是,委托辩护中的确存在近亲属委托,未经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冲突。

指定辩护经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依法产生相应的辩护职责。在辩护职责之下,指定辩护人只能在确认委托辩护符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愿,并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构成危险时,才能退出案件。

实践中一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本身也牵涉案件当中。其委托的辩护人,系近亲属聘用,若仅因为近亲属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人即退出案件,可能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陷入危险境地。这违背的刑事辩护的基本要求。

同时,辩护应征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这是一个辩护权利合法的基本条件。指定辩护在征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具备合法性。在委托辩护没有征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本人意愿,法律援助辩护人应当继续履行辩护职责。

三、辩护不应因为辩护权利产生依据不同,而进行效力划分。哪种辩护符合当事人本人意愿,哪种辩护就优先。

在学界,有一种观点,就是委托辩护优先于指定辩护。其实这种效力划分,并不符合辩护制度的本质。辩护制度的本质,是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故应当确认哪种辩护更符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哪种辩护更能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哪种辩护就应该优先。

若指定辩护已经存在,当事人近亲属委托辩护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指定辩护人。由指定辩护人征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后,退出案件。然后,委托辩护人继续履行辩护职责。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则委托辩护不符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愿,不能优先于合法的指定辩护。

四、刑事诉讼的结果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不论是指定辩护,还是委托辩护,均应当允许本人自由选择。

指定辩护后,若委托辩护征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由委托辩护人继续履行辩护职责,指定辩护人退出案件。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介入本案,或反悔同意对亲近属委托辩护的同意,指定辩护应当重新介入案件,委托辩护人能出本案。

不论是指定辩护,还是委托辩护,均应以符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愿,体现其最大合法利益为前提。只有这样才最能符合辩护制度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