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女子先喝饮料后付款被要求10倍赔偿一事?

在九月份,一个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了网民的关注,一位母亲带着自己的孩子在逛超市的时候,孩子有些口渴难耐,所以母亲便从货物架上拿了一瓶饮料拆封给孩子喝,想要将这瓶饮料在结算是一起结账,但是在结账时与老板发生了纠纷。超市老板拒绝结账,认为这名顾客犯了盗窃罪,应该以十倍的价格赔偿。但这名母亲却不这认为,在拆封了饮料之后,按原价付钱不应该属于盗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名母亲不构成盗窃罪,我国的刑法对盗窃罪有相关的构成条件,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来讲,但这名母亲在提前拆封饮料之后,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做任何不付款的行为,所以说这名母亲构成盗窃罪。

从民事角度来将,《合同法》的第14条规定,第21条规定,第25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说出这名母亲犯了民事责任,这名母亲有了为这瓶饮料付款的意向,也可以算是先使用后付款,并不算是一条澄清的界线。所以不构成民事责任。虽然这名母亲提前拆封饮料,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履行购买的责任,也具有支付的能力,所以其本身不算是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

但是超市老板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在已知这位母亲有着付款的意向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客人付款,并且强制要求按十倍的价格赔偿,是一种恐吓要挟的方法,侵占被害人的个人财物,虽然数额过小无法立案,但是这种行为已经算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应该给予惩罚警告。因此我们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不会给其他人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