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法在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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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妨碍职工行使结社权和阻挠工会建会工作的法律责任
2001年《工会法》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工会法》对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其工作岗位的情况,规定了两种处罚方式: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回复原工作;二是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针对侮辱、诽谤或者人身伤害工会工作人员的情况,规定了两种处罚方式:一是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3.关于解除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这两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处罚方式有两种,其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到的报酬,可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或者,其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
4.关于阻挠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依法处理”有多种情况,对于给职工和工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民事赔偿;对拒不改正的,或给予行政处罚,或给予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关于保障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
《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据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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