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法律和道德在调节社会生活中的异同?

法律是的道德的底线。(这是简言之):违反了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但违反法律一定违背了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有强制力约束你的行为,或为此行为作出赔偿,但违反了法律就一定有强制力约束你的行为,并要你为此作出赔偿。

法理书上专门的一章,讲述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意识问题,是人们意识产物,可以说人自己制造出来的。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些东西却成为人本身的枷锁。为何需要道德存在,为何需要法律存在,而这些却是人的枷锁。其实人与人之间的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本质也是为解决一些问题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有***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解决一些冲突问题。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但是道德却是高标准行为,而法律却是每个人遵守的底线。道德问题解决方法一般是提倡,或者谴责,法律却是强制的。

在立法的时候,人们总要考虑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但是不是所有的道德都要规定在法律中。法律是不应该管仅仅属于道德的事情,当然有些事情是道德范畴,也是法律范畴。故意伤害别人身体不仅是道德,并且也是违法的。我们通常说的道德只是单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生活上,有些东西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模式。相对道德来说,法律是具备一定权威性,是要求每个人都遵守的,如果制定过于严格的话,那么人们容易造成违法,并且也不现实。

没有人构成危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不应该认为是违法,把嫖娼,卖淫当作违法来处理,我觉得始终有点不妥。正如李银河说的,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一种交易行为,不管有没有钱参加进来,我们不认为它为罪,但是我们从道德的角度要谴责它。她认为最大的问题是聚众淫乱罪。在私人场合下,两个人以上的性活动,法律视为犯罪,这是非常过时的,应该取消。在很多时候,经常会把道德问题错觉成法律问题,认为不合理的事情,或者很难接受的事情,就说是违法的。1949 年以前,男人嫖娼并不违法,讨几个老婆也不是不道德问题,就是香港,1972年以前讨几个老婆也是合法的,但现在却不可以了。有的西方国家,色情是合法化,而中国却不可以。这些也许是东方人观念差异,所以法律差异其实也是观念差异。

在中国,司法并没有独立性,并且也会出现民意法律。如果一个人犯罪,他要不要杀头,有时候并不是按照法律来办的,而是民要他死,他不得不死。法官自由裁尺量权度实在太大了,某人犯了盗窃罪,按法律规定可判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徒刑,在三年和十五年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香港,法官的判刑却有案例比较的,如果上次盗窃10万元被判刑十年的话,那么这次某人盗窃20万元,并且犯罪情节一样的情况,那么这次就不可以少于十年。因此,中国的法律也是人情法律,法律公正性并没有得到维护。同时也经常错误道德事情当作法律处理,并且也会把观念差异当作违法处理。我记得很多年前,有一位中学生看女孩洗澡,被判为偷看青春罪。在学术方面,发表一些与当今道德主流格格不入的文字也可能当作违法,甚至犯罪来处理。思想犯罪,动机犯罪在西方人看来是很荒唐的事情,但是在中国也变得理所当然的。在有的中学曾经这样处罚过学生,说这几个学生有干坏事的动机,所以处理他们。

不管如何说,道德与法律都是变化的。过去不合法,不道德事情,也许现在是合法的,道德的。当时20年代北大哲学系教授张竞生因说“虽不是夫妻,可以性交,性交不等于爱情,”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直被斥为“衣冠禽兽”,不得不负出国,如果是在今天,我想很多人都可以冷静的思考和判断。因此道德问题与人们观念取向有关,并不是本身这件事情就是道德或者不道德的。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事情,我想用一位师兄的话来说“实际上,道德和法律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而设的,这些纠纷不存在了,道德和法律也会自然消亡。而这些存在条件,在经济学上叫约束条件,这约束条件的千变万化,正是世间的复杂之处。”说起来,人也是很奇怪的,当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时候,也许就是道德的,或者合法的。

这个世界上,荒谬事情依旧在发生着,关于道德与法律漫谈就讨论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