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主观: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