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可以再转让吗
这个不好办,规避不了法律的规定。“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个人意见,供参考。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1、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2、“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