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为什么不会判决定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决定离婚。”这可不是什么法律规定,也不是什么惯例,只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个倾向问题。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要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官在第一次起诉时就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的,也是会判决离婚的。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定离婚的原因?

夫妻感情确是否破裂?这是一个很抽象的标准。感情存在于夫妻两个人的内心,只有当事人才清楚自己的内心感受。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通过外在的客观表现去衡量,说到底其实就是证据问题。只要客观证据能够有力地去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法官就可以判决离婚。如重婚行为的证据。大多数的离婚案件,是因琐碎矛盾引起,很难提供让法官一下子就认定感情破裂证据的,有的提出离婚几乎就没有什么有力证据,只是起诉一方在法庭喋喋不休讲悲惨婚姻史。法官考虑到了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倾向于不判离婚。另外一点,我国“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传统处世观念也影响着法官,他们也希望离婚案件越少越好,社会越稳定越好,这是道德要求。

二、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可能判决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行为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离婚,关键是当事人能否提供确实合法证据,能够证实上述行为。

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其它情形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里面列举了14个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四、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决离婚怎么办?

第一次起诉,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双方应当先谨慎考虑一下,是否有必须离婚的必要,有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自己铁了心要离婚,那就半年后再起诉离婚,二次不行就三次,早晚法官会判决离婚,仅是时间问题。另外,要想达到离婚的目标,也应当收集一些证实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或者是创造一些条件。如第一次判决不离后,想离婚的一方就可以与对方分居,这里所讲分居并不是分房分床,最好是离开一定距离的分居。分居后一年,向法庭提供租房合同、同居人证实来证实分居行为,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结束语:

“四哥有法说”分享给大家一个观点:婚姻是需要经营,如果一味地去索取而不付出,总有透支哪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