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c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c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