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程序法,实体法,特别法,临时法?
从法理的角度,一般法和特别法才存在区别问题,是相对应的法律用语,普通法是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与特别法是不存在逻辑上的对应关系的,无法做区分。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入不成文法一类。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临时法,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这种说法,通指人大或政府的临时性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