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合同包括当事人条款、委托处置的事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其他条款等条款,签订委托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一)不能把委托合同与代理相混淆,否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二)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3、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三)《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受托人不必报告。,(四)法院在处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有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时分两种情况进行:,1、一般情况下,应为无效。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亦有正当的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一)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二)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