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包括
政府储备在粮食储备体系中具有“压舱石”和“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从仓储的角度完善政府储备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政府储备承储库点分类管理,确保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基于现有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标准,突出政府储备的特点,厘清各方职责,明确承储单位在仓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专门规定,以筑牢政府储备安全管理的仓储一环。
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等规章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一规定两守则”实践和粮食仓储管理发展的新情况,制定《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基本要求、管理规范和附则四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主体、管理原则,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中的责任等。第二章“基本要求”。在借鉴原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条件的基础上,衔接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吸纳新的实践情况及经验,提出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基本要求:硬件方面包括库区及周边环境、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仓房性能和储粮工艺、检验能力、储藏功效等;软件方面包括承储单位的规范化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备案管理等。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由各地根据事权并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第三章“管理规范”。本章对用好仓储条件、开展仓储业务的管理过程予以规范。从收储保管流程出发,规定了收购要求、安全管理、规范装粮等的要求,就承储单位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以及粮情检查、虫霉防治、损耗定额及处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对承储单位开展储粮技术研发与应用、着力实现绿色储粮等,也进行了引导。第四章“附则”。本章说明了承储单位、储存年限的起算方法、解释权限、实施时效等。
一是明确了政府储备承储单位“一符”“三专”“四落实”的具体要求,强化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承储安全。二是对现行仓储管理制度标准中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内容作了展开,便于实践中更好理解和操作,例如储存年限的起算方法、损耗定额、装粮合理上限等。三是顺应技术发展,提出了控温储藏、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技术、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体现了技术进步和储备安全升级的要求,引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安全。
法律依据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