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会被判了几年?

没有,具体如下

董俊会系鹿泉市铜冶镇人,1999年6月23日,董在其弟董俊才家,与董俊才等家人一起,将其丈夫吴彦亭捆绑在院中树上,董俊会向吴身上倒汽油并点燃,致吴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9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董俊会、董俊才两人参与杀害吴彦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俊会死刑、董俊才无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有期徒刑。5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申,2002年9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对董俊会维持原判,董俊才改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董俊会在上诉书中提出了一些情节: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性虐待,并威胁其不准离婚,说“你要是离婚我就杀了你,还要杀死你的娘家人。”1999年3月28日,被害人吴彦亭手提木棍追打被告董俊会,董趁天黑断电逃出家门躲藏,从此再不敢回家。事发前两天即1999年6月21日,吴彦亭手提扳手到董俊会娘家闹事,威胁董俊会“不回去我就杀了你。”22日下午,吴彦亭提汽油桶再次到董俊会娘家试图放火,此事有两名目击证人并有铜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就吴彦亭的威胁,上诉书中表白:“上诉人董俊会与被害人吴彦亭一起生活10多年,深知吴彦亭的脾气和性格是说得到做得到的人,上诉人惧怕吴彦亭……这是本案案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会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的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计划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又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就吴彦亭的威胁,上诉书中表白:“上诉人董俊会与被害人吴彦亭一起生活10多年,深知吴彦亭的脾气和性格是说得到做得到的人,上诉人惧怕吴彦亭……这是本案案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会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的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计划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又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吴彦亭对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董俊会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1年5月,受河北省妇联的委托,著名律师侯凤梅对此案提出了论证意见。她认为,一审判决以“家庭琐事”淡化吴彦亭的家庭暴力行为,并对吴持械威胁、放火的情节避而不谈,不认定吴对案件发生的明显过错责任,对董俊会适用死刑,这种做法不符合案件的事实,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董俊会系在吴彦亭已威胁到自己及其娘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吴的步步紧逼之下才失去理智、激愤杀人的。董俊会在事后曾立即跑到村委会报告,但由于村委会成员作证有不一致之处且董的口供有一些小的变化,法院未认定其系自首,但她始终供认是她烧死了吴彦亭,一直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自首的立法本意,即使不认定自首,对相关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也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