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称水果店盒装水果表面新鲜盒底腐烂,商家以次充好属于什么行为?
对"以次充好",《新消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141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七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第22条规定: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知道其存在缺陷外,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服务性能,但产品的服务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所标明的质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