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敦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挂失止付适用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出现的以挂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情形。
挂失止付的一般程序
在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然后按照票据付款人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鉴章;最后经票据的付款人审查后,确属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由票据的付款人对该票据在法定期限内暂停支付。
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付款人的权利:要求失票人提供如下事项:
a、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b、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c、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付款人的义务: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立即暂停支付,直到法定止付期限届满或收到有关司法文书。
挂失止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以上权利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形,相应的法律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如果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未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据的,产生的损失由失票人自行承担。
2、如果失票人未按规定向付款或代理付款人提供票据丧失的时间、事由,票据种类等事项的,造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无法实施暂停兑付,而产生的损失由失票人自行承担。
3、失票人在挂失止付后,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承担责任。
4、付款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兑付已挂失止付的票据给失票人造成损失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对失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