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将有罪之人辩护为无罪,会不会自责?

为了实现正义的目的,我们不能忽视实现正义的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和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推定无罪。因此,在宣判有罪之前,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罪犯,应该尊重他们的权利。我们不能用通常的概率来定义犯罪和无罪。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即宁可放纵坏人,不放纵好人。

从理论上讲,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该代表国家查办和控告犯罪,但真正的绝对公***地位或国家地位只能是一个理想的国家,因为任何案件都是由特定的人来处理和控制的,而不是由国家直接完成的。侦查人员的认识水平、主观意志、个人功利性、外部人为干预、政治目的的非理性,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至关重要。另外,关键环节是让犯罪嫌疑人有一名专门为其辩护的律师。这样,律师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比其他司法人员更敏感地发现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也不会错过每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很多人担心律师的辩护会帮助那些应该受到惩罚的人逃脱法律制裁。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是律师的责任。

律师的辩护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背离事实和法律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相反,真相只会越来越清楚。刑事辩护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无辜者不被起诉,有罪者将因其罪行受到惩罚,而不受法律以外的惩罚。从程序的角度看,就是要实现程序正义。因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如果没有相应的对抗程序,法律的天平就会偏向被告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辩护律师站在被告的立场上,才能保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法官才能在中间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