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法疫苗案违反哪一条

针对山东问题疫苗时间,在错愕之余,却有必要追问,从2010年开始到今天的这六年时间里,庞某究竟是凭借什么能力逃脱了监管的眼睛,其又是通过何种神术将犯罪区域向外延伸并不断壮大?是疫苗犯罪背后强大的经济诱惑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经济诱惑再大,制度上的缜密设计也能管住人的私心,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怕就怕在,当人的私欲膨胀遇上了不靠谱的监督机制,二者的合谋便往往能产生不可估量的恶之力。此次疫苗案明显属于后者。

山东非法疫苗案背后的反思

监管失效的直接后果便是疫苗失效,从而危害数以万计人的生命安全。监管会什么会失效?这其实是一个幼稚的问题,因为监管失效的背后,是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真实写照,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要么是制度设计上本就存在着先天漏洞,使得监管这条防线形同虚设,要么是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甚至权钱交易,变相为疫苗犯罪提供帮助。但无论哪一原因,它其实都从问题的本质层面折射出了权力部门对民众生命的漠视,对大众健康权的肆意侵犯。

这些讲滥的道理本不用再着墨叙述,那些过往的案例里也曾提供了诸多可资解决的办法,但在一桩具体的案件面前,我们对底线的坚守以及对诸多方案的践行却又是如此的“离经叛道”,这两相对比中的起伏落差,是多么的让人痛心疾首。试想,如果每一个常识的再提及,每一声对监管的再呼唤都需要民众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的话,那么,我们所面临的,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世界。

教训不被记住,悲剧必然频发。监管一再失守,邪恶之力肯定以退为进。当务之急,乃是要在惩处罪犯、切断问题疫苗继续流通的基础上,将监管之责重新塑造起来。而这样的塑造,绝不是相关部门在问题曝光之后的急切表态,在舆论倒逼之时的口头承诺,反是要在深刻内省的基础上,将监管的自身职责体现出来。

这就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穷尽一切办法对问题疫苗的去向进行摸底,并为问题疫苗受害者制定相应的补偿和补救措施,这是当下最需要做的救赎措施。另外,则是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问题疫苗的整个利益链条进行查处,并以此为契机,对监管失职进行严肃问责。如果不从这一角度进行反思,那么,问题疫苗便永远不会终结,民众的健康安全便永远不会有保障。

法律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合格的药品分为假药和劣药两种。根据药监局对长生生物的处罚决定书,本次长生生物销售的药品并非假药,而属于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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