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怎么查流水
赌博是违法的,是会被处罚的。赌资,不受 保护,不会追回。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原《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起点,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调整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开设赌场罪的其他规定,在现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以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涉及。在上述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开设赌场行为、入罪标准、涉案金额、赌资等的认定,大体为以下几点: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一、关于“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现有司法解释中,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主要有:
①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或者是以包租赌厅、赌台,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
②受赌场指派、雇佣,组织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
③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
④建立、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组织他人赌博,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等
⑤设置赌博机、老虎机等组织赌博活动。
二、立案入罪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刑修六增加的一个新罪,在此之前开设赌场的行为是按照赌博罪进行处理。2006年之后,虽然单独设立了开设赌场罪,但至今该罪并没单独明确构罪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该罪没有立案标准?
通过参照《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的定罪标准(金额6倍以上的为情节严重标准),以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情节严重(也是6倍标准)的规定,可以得知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标准与增设罪名前的赌博罪立案标准是一致,而且无论是赌博机还是网络赌博情节严重标准都是增设罪名前的聚众赌博立案标准的6倍。
因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在没有新的明确规定前,开设赌场罪可以直接参照《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进行把握。
除此之外,上述司法解释还针对特殊的开设赌场行为单独设置了入罪立案标准,如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一般入罪条件是10台以上的,涉及未成年的,入罪只需要2台以上;如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等等。
三、***同犯罪的认定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于是否属于该罪***同犯罪行为,均以主观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并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网站代理等行为或是否存在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行为进行认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对于主观明知的推定,主要从“(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方面考虑。
该类***同犯罪的入罪标准,主要有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其他行为(如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 会员发展等)为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中,对于投放广告的,还单独设置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