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是嗄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嗄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嗄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嗄查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四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等,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嗄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嗄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嗄查村民委员会第五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由嗄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职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嗄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嗄查村民会议或者嗄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居住的嗄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嗄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不得兼任本嗄查村的财务工作;与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嗄查村民不得担任本嗄查村的财务工作。第六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下属委员会。人口较少的嗄查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第七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嗄查村民意见,分设若干小组,组长由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在嗄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向嗄查村民会议负责,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农牧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嗄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嗄查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利等设施;
(四)管理本嗄查村财务;
(五)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本嗄查村建设规划,兴办农田和草牧场、林业、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嗄查村民爱护公***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嗄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八)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促进嗄查村民团结和嗄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十)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嗄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召集嗄查村民会议和嗄查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定、决议;
(十二)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嗄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嗄查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以享受适当的误工补贴。第三章 嗄查村民会议和嗄查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一条 嗄查村民会议由本嗄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嗄查村民组成。第十二条 嗄查村民会议由嗄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嗄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嗄查村民会议,应当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嗄查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嗄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嗄查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嗄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嗄查村民会议。第十三条 嗄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二)听取并审议嗄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嗄查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嗄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苏木、乡、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嗄查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嗄查村民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宅基地分配和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嗄查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嗄查村民自治章程、嗄查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八)改变或者撤销嗄查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改变或者撤销嗄查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讨论决定涉及嗄查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