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
属性特征:
一般属性包括:
(1)权威性和命令性。
(2)直接性和现实性。
(3)稳定性和动态性。
特殊性包括:
(1)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2)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特点。
另外,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执法程序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或者人进行处理的执法过程。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执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直接解决社会具体问题,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必不可少的活动,行政执法包括具体特点、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强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