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2、合理性原则

公平、正义(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厉害相关人的意见、说明理由——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得单方接触)

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赖而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

6、权责统一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