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名词解释
法系名词解释如下:
法系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扩展资料: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