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和酒后的标准

醉酒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80毫克的行为,酒后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小于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80毫克的行为。

喝酒后挪车行为,汽车发动并发生移动,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不管速度快慢都算酒驾,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故都以危险驾驶加以惩处,醉酒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