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制度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治,必须建设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有关市场经济的民商事行为、经济调控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为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经过28年的努力,中国基本上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治,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

一、健全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民法属于私法,民法的自治精神是市场经济活力的不竭源泉.民法规定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它使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以明晰化、法定化,为市场主体制定了行为规则,给法院裁判纠纷提供了依据.所以说,民法是市场经济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同时,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律.1999年,我国在原有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此后,制定民法典的任务提上了日程.这不仅是进一步健全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完成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要求.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实际部门和学界的协助下,完成了《中华人民***和国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同月底将该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民法典正式进入了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作为民法典重要部分的物权法进行了审议.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创造、积累和保护财产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权法草案业已经过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经过进一步斟酌修改后,将会予以通过.现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集中精力从整体上修改和审议民法典草案,力争在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置于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它作为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围.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不单独制定商法典,而是分别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各项单行商事法律.商事法律的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活动的支付、信用手段,建立商业风险互助分担机制,制定海上运输***同规则,规范资本市场.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完成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主要商事法律的制定.2005年,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保障了投资创业自由,扩大了公司自治空间,加强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充实了对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这无疑有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建设,大幅度提升公司的整体素质、诚信水平和竞争能力.修改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开辟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空间,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措施和手段,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监管执法机制和监管责任制度,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现在,我们还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尽快制定合作社法、商品期货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商业信托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变化而进一步修改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现行法律,从而更好地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健全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时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监管和调控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调节法.现代市场经济虽然应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但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说民商法是允许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去创造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夺取最佳业绩,以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那么,经济法则是利用国家强制干预,克服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保障其沿着有利于全社会的方向发展.

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三个部分:

是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现在反垄断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反垄断法是禁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进而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制定反垄断法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还有一个维护社会主义宗旨的意义.因为任何企业不靠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更优良的服务的竞争获取利益,而是通过垄断捞取好处,实质上是以超经济手段占有他人劳动.这是与社会主义宗旨相悖的,必须予以反对.而且,反垄断法并不与规模经营、强强联合、组建企业集团相矛盾.它反对的只是限制竞争、扼杀经济活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根据发展了的新情况加以修改,以便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因此,这种法律非常重要.我们已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物价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下一步需要逐步制定规划法、经济科学增长法、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法、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能法等法律.应当适时修订预算法,以进一步健全公***财政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细化预算科目,强化项目预算,增加预算透明度和可监督性.要进一步修改税法,改革增值税,统一税制,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加大培育税源力度.这些法律主要是拟定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规则,但是也必须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依法采取直接行政调控和管理的手段,以维护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是国家对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的法律.这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农业法、电力法等法律.现在有必要制定诸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装备制造业振兴法、能源法、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等重要法律,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四、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它是调整政府与法人、自然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又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公***事务管理方式的改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发生了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调控、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定职能管理的转变.政府对经济的职能已经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服务.这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

应该切实实施公务员法,以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合理分工、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使我国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工作程序法定化,保证国家行政体制的稳定,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从根本上发挥机构改革的作用.要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保证行政工作的公正、公开、合法.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行政和公用财产管理法、外汇储备管理法,把作为公权力的政府和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代表和国有公司出资人代表的政府分开,强化对国有财产的行政监管,保证国有财产所有权有效行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公司资产转让的规范,防止国有财产被侵占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制定行政强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行政监管法律制度,以加强、改善国家对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医药卫生、海关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用法律把高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任期制、回避制等制度规定下来,从制度上防止公职人员以权牟私、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总之,要对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使政府对经济工作的行政管理高效、廉洁、合法,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五、健全社会法律制度

社会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社会权利的法律.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安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社会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三类法律:第一类是劳动法;第二类是社会保障法;第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已于1994年颁布,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至今尚不健全.应当抓紧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法、劳动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歧视禁止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把我国的劳动关系尽快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劳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的条例,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滞后.应当尽快制定养老社会保险法、医疗社会保险法、失业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法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法律.在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现在应该将行之已久、卓有成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法律化.要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要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鼓励捐助,弘扬义举,营建扶弱济困、互助和谐、***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