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冲突法叫什么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为两岸关系条例)》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两岸关系条例中,第41-74条是用于规范台湾和大陆地区在交往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属、债、继承等法律规范。
这项立法有很多独特因素:第一,用“户籍地”作为连结点用以解决属人法问题。第二,两岸关系条例的第74条,即规范台湾要不要承认大陆的判决、仲裁判断的问题,这是近几年非常热门的问题。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是应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而制定的条例,其中第38-42条是有关选法的部分。合同(契约)准据法问题。依据原有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当事人意思定其应适用之法律。
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依据机械的选法规则进行选法。
即: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同国籍者依其本国法,国籍不同者依行为地法,行为地不同者依发要约通知地,如相对人于承诺时不知其发要约通地者,要约人之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前项行为地,如兼跨两国以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时,依履行地法。
可见,以前的六个连结因素依次为:意思自治、***同国籍国法、行为地法、发邀约地法、邀约人住所地法、契约履行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