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是怎样的鉴定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但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还基本属于空白,只有个别机构所从事的鉴定与林业有些关联,如动植物检疫、种子管理等。
鉴定范围如下:
1、林地界限、面积勘测;林木种类、株数、材积测定;
2、幼苗幼树种类、数量测定;林业经济动植物种类、数量、效益评估;
3、森林土壤、森林植被调查分析;林木种苗质量等级检验;营造林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
4、各类森林采伐等经营活动效果评定;
5、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保护等级调查与鉴别;
6、森林病虫害、森林检疫对象种类、等级鉴别与检验;
7、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综合效益损失评估;
8、其它林业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