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 自治县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协调工作机制。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会、妇联、***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自治县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自治县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或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收集容器设置使用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置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和堆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城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等单位,该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车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五)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在显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地点和方式等。

(四)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

(五)及时劝告、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