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接受投诉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权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四)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六)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七)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