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失足女买服务,最后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怎么回事呢?
湖北武汉,曾发生一起奇葩强奸、抢劫案。男子以失足女还欠他一性服务为由,来到失足女住处要求其补偿所欠的一次性服务。事后,男子还从失足女手机中转起2000元。报警后,法院最后这样判...张某,男,1998年出生,湖北黄石入,大学本科文化,银行保安。小花(化名),女,失足女。张某与小花因卖淫嫖娼时认识。
张某以小花还欠其一次性服务为由。到小花住处要求小花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张某持刀胁迫小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还从小花手机中转起2000元。后经鉴定,张乐某双相障碍,目前为混合型发作,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某母亲代其退还小花2000元,并赔偿了小花2万元精神损失费后获得了谅解。
真够奇葩的!这种交易还能欠?不管是真是假,这种违法交易的“纠纷”,肯定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只要强奸、抢劫是真的,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指男性为了达到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意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本罪意在保护妇女性自主权不受侵害,所以被害人必须是女性。
构成强奸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于持刀胁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将酌情从重处罚。如有二人以上轮奸或因强奸而造成妇女重伤以上等犯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处死刑。
不过由于张某属于限制刑事行为能力、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赃且获得谅解,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张某母亲,一把年纪了,为了儿子从轻处罚,四处奔波,是既代退赃赔偿又要赔礼道歉,令人唏嘘!最后,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其所带来的危害与风险,不言而喻,为了避免人身与财产安全,还是远离为好!
法律从确立以来就是为了伸张正义而存在的,应该具备褒义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看到法律并非是褒义的,有时候法律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并不能褒扬良善,惩罚邪恶,甚至还会让一些善良的人受到伤害。没有人主观作恶,也没有人偏向恶人,但审案的结果就是让善良的人吃了亏。只能归罪善良的人不懂法律,不懂证据的重要性,以至于输掉了官司。要是他们并不轻信别人,从一开始就注意搜集证据,恐怕早就打赢了官司。
在过去几十年之间,法律贯彻的最大成功在于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也让法律具备了一定的权威性。但是,精心策划的立法或者从外国移植过来的立法大多“水土不服”,很少能够获得成功。破产法就是一例,没有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尽管人们都对法律抱有极大的希望,希望法律能够具备褒义属性,能够伸张正义,为民除害,但法律并不能保证每个案件的具体结构都是合情合理的。而社会发展到现在,法律的移植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们要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来移植和改造,还要弄清楚法律到底是为了谁而生,对谁有利。
人们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引用法律要对人们负责。虽然中国古人和今人都“厌讼”,要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趋利避害,不愿意为了打官司破费钱财,但现代法律确立之后,应该引导人们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诉诸法律,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法律是中性的,设立之初就是以每个人都要违法为前提,视每个人都是恶人,设立底线和惩罚规则。要是对法律抱有很大的幻想就错了,而瞧不起法律,认为从来都没有公平和正义也就错了。现在毕竟不是古代,当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吧,但前提是懂法,守法,而不是一个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