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男子伤人躲进深山数月后被抓,他为何伤人?

2020年3月,李某在农田水利改造过程中,因琐事和修水渠工人发生激烈争吵后,用菜刀猛砍对方头部致其重伤。案发后,李某自知酿下大祸,匆匆收拾行李躲进凤阳县与明光市交界处的石门山。数月来,李某住在山中偏僻无人的废弃棚屋里,平时靠挖野菜、喝溪水过活,偶尔下山捡拾剩菜果腹。为逃避抓捕,李某既不与外界联系,也不返回原住处,甚至蓄起头发、胡须掩人耳目。凭借极强的野外生存能力,李某混迹于深山老林中行踪不定,给侦查带来难度,使得警方的数次抓捕行动落空。

3月29日清晨7时许,滁州市凤阳县公安局 小溪河派出所的值班室里,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有居民报警称,一名疑似犯罪嫌疑人李某正在该镇街面上游荡,时刻威胁着居民的生命安全,请求警方立即出警。正在小溪河派出所值班的教导员叶传兵意识到,此人很可能是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而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李某。

人物介绍

李某,约50岁,家住 小溪河镇,父母均已过世,其孤身一人生活,性格暴躁易怒,有严重暴力倾向。此外,李某还长期随身携带包括镰刀、美工刀等四把锋利刀具,曾多次与居民发生冲突,一言不合就“拔刀相见”,施暴手段极为狠辣,在当地被居民唤作“溪河刀客”。2010年至今,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等罪先后4次“进宫”。然而,他毫无悔改之意,每次“出来”时间没过多久便再次犯案,附近邻居对其行径深恶痛绝。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多为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也就是派出所处理,一般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脚,或者把人推倒,这些个发生了肢体冲突,吃得亏的人为被害人,此类案件,经过派出所调解,相互谅解一般赔偿个三百二百的就有事了,但治安罚款是逃不过去的。

至于骂人,那就不算数了,但你骂的要是哑巴,同样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所以劝一些人切勿冲动,冲动是魔鬼,所以吃亏的还是爱冲动的你自己。

人体损伤程度分级

我国刑法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三级,从轻到重依次为轻微伤、轻伤、重伤,轻伤又细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细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鉴定,鉴定统一遵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对人体造成轻微损伤,一般损伤比较轻,大多数无需住院治疗。轻伤是指对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例如,牙齿脱落或冠折二颗,就达到了轻伤二级,四颗为轻伤一级,七颗为重伤二级,一颗当然为轻微伤。肋骨骨折二处以上为轻伤,鼻骨折一般为轻微伤,严重的为轻伤。面颊贯通伤为轻伤,不贯通为轻微伤。面部伤口或者疤痕4.5厘米为轻伤。脏器破裂伤最轻为重伤二级等等。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刑法上的严重暴力犯罪,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大多数被羁押在看守所,并且不得取保候审,法院判刑时绝大多数要判处实刑,也就是要坐牢。

发现踪迹

在山中隐身多时的李某开始露出马脚。为防李某再次伤人,警方向辖区居民宣传,一旦发现李某踪迹立即报警,李某也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3月29日,临近 清明,有居民称,在小溪河镇上看到李某下山购买祭祀用品的身影。为避免引起李某注意,附近居民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并立即报警。

叶传兵发现,李某身后的商铺大门敞开,有不少居民在周围,如果让李某脱逃或挟持住居民,后果不堪设想。情急之下,叶传兵大声喝令让其放下凶器,然而李某已陷入失控状态,疯狂挥舞着镰刀。叶传兵紧握盾牌移向李某,同时其他人员迅速缩小包围圈,成功将李某逼至角落。

仍不愿束手就擒的李某握着镰刀负隅顽抗,弓着腰一路向东逃窜,然而还没跑出几米,便被抓捕组按倒制服在地。从李某身上,警方又搜查出一把裁纸刀。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袭警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