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对未带驾驶证怎么处罚

罚款20至50元,并记扣1分。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到50元罚款,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该项违法行为同时记扣1分。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根据《交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1分,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人民网-关于未随身携带驾照被不公正处罚的投诉

长治市人民政府-对违反驾驶证管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