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
从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推向极端,倚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激起了农民大起义,很快被西汉王朝所取代。
西汉初期吸取秦亡的教训,在经济极为凋敝的情况下,找到了战国中期以来开始流行的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黄老学派)作为指导,崇尚清静无为,主张约法省刑、休养生息。这实际上是想用道家之所长,弥补法家之所短。黄老思想虽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因过于消极,不利于封建国家的聚敛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随着封建经济、政治势力的加强,为了解决封建制度本身日益暴露出的各种矛盾,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汉武帝(前141~前87在位)接受董仲舒等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奉儒家思想为正统。但这时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儒家。它是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产物,并吸收了先秦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董仲舒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将封建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用天命神权、“天人合一”和阴阳五行说等炮制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父权、夫权、特别是君权神化,并认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将“三纲”和“德主刑辅”绝对化为永恒不变的真理,终于形成了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从此以后,维护“三纲”的伦理道德规范进一步纷纷入律。历代封建法典,特别是最有代表性的唐律,即被概括为“一准乎礼”。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灭亡的时候,清朝统治者仍然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另一方面,从儒家传统出发,“德主刑辅”或“明德慎罚”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主要方针,但实际上,封建统治者从来都是德、刑并用,并根据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有所侧重或交替使用。
这个时期,在牢固的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和持久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中国法律思想出现了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① 由于对法律、特别是对法理的探讨,不能超越纲常名教的雷池一步,所以造成春秋战国时期欣欣向荣的法理学得不到发展,甚至一蹶不振。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只有历代“无视君臣上下”的起义农民对“三纲”进行过冲击,并提出过“均贫富、等贵贱”等思想;明、清之际适应资本主义萌芽的需要,由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包含一定民主色彩的思想。他们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工商皆本”取代“重农抑商”,反映了城市工商市民的某些要求。此外,还有汉、唐以来一些朴素唯物主义者如桓谭、王充(公元27~约97)、柳宗元等,对“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及其派生物谶纬迷信和司法时令说等进行了谴责。这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不但没有先秦那样的百家争鸣,也没有儒、法两家壁垒森严的礼、法对立。这当然不是说,在封建主内部已无儒、法或礼、法的矛盾,但主要是在儒、法合流和礼、法统一的前提下,因侧重点不同所产生的分歧。这种分歧不但表现在重礼轻法或重法轻礼、重德轻刑或重刑轻德、重“人治”轻“法治”或重“法治”轻“人治”等基本倾向上,更大量地表现在肉刑的废、复,亲属应否相容隐,复仇、赦罪,刑讯、株连、以赃论罪是否恰当和子孙能否别籍异财、同姓能否通婚等刑事、民事具体问题以及对待八议和同罪异罚等原则的不同态度上。这些问题的争论对于法律思想、特别是刑法思想的深化也曾起过重大作用,并提出不少具有进步意义的看法,如主张废除肉刑、禁止刑讯、同罪同罚,反对八议、复仇、亲亲相隐、族株连坐等等。但对立双方的不同意见,往往均以儒家的“德治”、仁政和法家的严明赏罚、法不阿贵为依据,没有也不可能越出儒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思想范围,在法理学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② 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盛极一时。随着儒家思想占居统治地位和“三纲”成为立法的主要原则,以阐述这类思想为基本内容的儒家经典遂身价百倍,或口授身传,或破壁而出,以至经学大兴,并逐步深入到立法、司法领域,在这些领域里都要求“应经合义”,使儒家的经义既是立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从西汉中期的董仲舒等开始,就不断以“春秋决狱”。《春秋》经义不但可以补法律之不足,其效力甚至往往高于法律。董仲舒等在决狱中还提倡“论心定罪”的动机论,后来又发展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为罪刑擅断大开方便之门,并使法律从属于经义。引经断狱之风延续了六、七百年,直到隋、唐因封建法制已臻完备才逐渐息灭。另一方面,引经讲律、引经注律的律学,作为经学的一个分支,也乘运而兴,一花独放。早自西汉,在引经断狱的同时,就出现了“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的现象。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马融(公元79~166)、郑玄(127~200)等曾注汉律,各为章句,十有余家,***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晋代杜预、张斐等又注晋律。东晋以后,私家注律之风已衰。唐初集律学大成的《唐律疏议》以及《宋刑统》、《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附例》等均出自官方。明代丘濬的《大学衍义补》、清代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分别对前代法律思想和法律进行了总结和比较,有所创发,是研究古代法学或律学的重要著作。总之,无论引经断狱或引经注律,其作用都是使儒家经义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