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民事纠纷后应该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上诉法院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就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可向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区域的法院起诉。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情况是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对原告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选一个去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法院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该法院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这个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法院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同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