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在行政治安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训结书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依据吗?

训诫书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书面处罚,其效力低于警告,训结书不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唯一依据,只能做为一种证据进行佐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扩展资料

训诫书的制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如下:

1、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训诫书的口头执行:

1、训诫书的强制对象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可以在口头上对其予以批评、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训诫书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2、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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