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吗

问题一:优先股一般属于权益工具对还是错 对的,是权益工具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问题二:如何区分优先股和永续债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购权证。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思考题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联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

问题三:确定了回购选择权且有发行方持有的优先股是否为权益工具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准则要求,将优先股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主要是指: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必须每年付息);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必须在清算时还本);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必须送普通股的);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必须送认股权证)。

可见,优先股的分配形式及其丰富,只要是具有强制分配的都可以确认为金融负债,这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并取得税前抵扣创造也条件。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也就是说优先股发行时就明确说明公司可以不分配现金股利、不确定送普通股、不确定送认股权证,不强制分配的,作为权益工具确认。

问题四:(关于会计)为什么还要区分被投资方到底是将优先股股利作为金融负债核算的还是作为权益工具核算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被投资方只有将优先股股利作为权益工具核算,才可视为其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才能据此按权益法核算投资账面价值。

问题五:优先股是衍生工具吗?怎么在看判断权益工具还是负债的时候,说对于非衍生工具判断的时候,举例举了个优先 优先股不是股,其实是永续债。

问题六:优先股属于金融负债吗 优先股不属于金融负债,和普通股一样属于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资产是对证券发行公司在偿付债务后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收益索取权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投票权,通常以股票的形式表示。其索取权被称为剩余索取权。

典型的权益性资产就是普通股和基金,优先股和普通股一样也是属于权益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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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铁路基金优先股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优先分配权。优先股会约定一个年化收益率,每年会按照这一收益率进行分配。哪怕普通股没有分配的情况下,优先股持有人也可以获得分配。但与债权不同的是,优先股不会归还持有人的本金,一般情况下持有人也不能要求发行人回购优先股。

其二,优先股不具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议,但优先股持有人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

对于持有人来说,优先股类似永续年金。但每家公司的优先股又会根据需要设定不太一样的条款,这一点是需要认真审视的。

对于发行人来说,优先股属于权益,而不是债务。

问题八:请问:其他权益工具是个什么科目,如何列报? 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列报。

问题九: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 优先股股利,相当于借款利息,每年都要给的,如果公司管理层决定不给优先股派发,但是这钱也是人家股东的,你不能算成公司的钱

问题十:其他权益工具在报表内以什么形式出现 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企业, 如果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

如果发行的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则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则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来源:《财务报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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