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主观:
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起来后,流动就业人口基数越来越大,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办理流程逐渐受到重视,也成为大多数人的普遍问题。面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稳定性的需求,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参保,同时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国务院颁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时办法》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具体咨询:网友提问:我03年从一家国企里出来(公司在河北),后来一直昆明打工,现在遇到一家公司(昆明的)帮我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我从03年以后就没有交过养老保险了,问我断了的4年多的养老保险要如何办理,是要转移过来补交上呢,还是在昆明这边重新开个户头,我现在手头也很紧,4年多的保险要补上要大概要多少钱?如果要转移过来补上的化,能不能以后再补.回复:根据你的描述来看,当年从国企出来后应该是对社保没有作任何的处理,属于无故拖欠费用状态,一般来说,转移和续保都是要补缴中间的欠费和滞纳金的,至于具体的钱,每年的应交费用是不一样的,需要核算原来每年的社平工资,滞纳金是每日千分之二,挺多的。综合你的经济状况,建议是将原来的社保作封存,免得费用继续增加,可以在昆明重新购买,由于你是外地的,将来可以作退保,如果政策好的话,可以多帐户合并,而且那个时候经济也会好很多。
法律客观: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需求量增大。相关部门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面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