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之前是否法院需要组织民事协商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开庭之前是否法院需要组织民事协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判定,法官如果让双方自行协商的话,是属于人民法院的一项调解程序,一般是需要在法官的支持下进行调解的, 也可以让双方自己进行协商调解,如果双方没有成功达成调解的话,人民法院会开庭进行审理再下达判决。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确实符合相关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天之内进行立案,并且通知相关的当事人;如果认为没能符合起诉条件的话,应当在七天之内作出裁定不予进行受理;如果原告对所作裁定不服的话,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法院应当在立案当天起的五天之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当天起的十五天内提出相应的答辩状。如果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当天起的五天内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如果不提出答辩状的,是不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相关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以及应诉的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或者口头进行告知。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当中,应当在开庭的三天前通知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的参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