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转化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2年3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对在国家的科研经费支持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产权的归属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10年(1991—2000)成就

1. 超常的发展速度。按53个国家高新区统计,2000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9209亿元,是1991年的105倍,平均年增长率为67.8%。

2. 巨大的经济效益。2000年利税总额是1991年的88.8倍,达到1057亿元。人均工业产值31.6万元,是1991年的5.1倍,是2000年全国平均值的10倍多。

3. 突出的社会效益。在高新区内创造了251万个就业岗位,拉动区外就业人数为直接就业人数的5倍。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城市的比重迅速提高。1999年,苏州占46%、吉林占39%、绵阳占31%、北京占27%、南京占27%、西安占22%、武汉占21%、深圳占11%,有效地改变着当地的产业结构。

4. 大批高新技术企业迅速成长。至2000年底,***有高新技术企业2.1万家,其中技工贸总收入亿元以上的达1252家,过10亿元的143家,百亿元以上的6家。

5. 开发了大量高新技术产品。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份额达70%以上,近600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许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外,参与国际竞争。2000年出口创汇186亿美元,是1991年的103倍,1995年的6.3倍。

6. 聚集了大批科技产业化人才。至2000年底,高新区内大专以上科技人员83万人,其中工程师以上40.8万名,硕士近5.2万名,博士9000多名,吸引留学归国人员9700名。

7. 形成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高新区的建立,全面推进和深化了科教体制、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全方位推进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条件。